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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安博体育app地址下载    发布时间:2025-12-31 16:04:59


  为明确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加强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将自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规定》坚持严守底线、风险预防、问题导向、协同治理原则,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细化了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求。

  在明确适合使用的范围方面,适用《管理规定》的重点工业产品有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工业产品,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市场监管总局对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实行清单管理,结合网络销售工业产品特点、风险及质量安全状况做动态调整。

  在明确平台内经营者质量义务方面,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进销记录制度,履行产品基础信息及相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检验报告展示义务,履行协助召回义务。

  在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质量义务方面,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产品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提供技术上的支持,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产品相关信息核验、赋码核验、监管信息自查、日常核查、质量安全监测、问题处置和报告、配合召回、配合监管执法、宣传培训等义务。

  在明确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监督管理要求方面,结合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的特点及监管实践,明确网络监测、风险监控、监督抽查、违法线索处置、行政约谈、信用监管、协同监管等监管措施,规范并丰富监管手段,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情况的监督管理。

  (2025年12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0号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和为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包括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工业产品,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定种类设备等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产品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实行清单管理,制定、调整并公布《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清单》。

  第四条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严守底线、风险预防、问题导向、协同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重点工业产品时,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障产品符合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要求,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依法承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销售重点工业产品的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的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对应的责任。

  第七条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进销记录制度,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以及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要求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检验报告,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的名字、型号、数量、购进和销售日期、实际发货地址等信息。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八条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在销售页面真实、准确、清晰地展示重点工业产品下列信息:

  (一)产品的名字、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型号或者规格、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必要的警示说明;

  (二)销售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重点工业产品的,应当展示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或者上述证书的链接标识;

  (三)销售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的,应当展示产品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链接标识,检验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产品信息、检验依据、检验结果等内容。

  平台内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的重点工业产品质量、性能、功能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九条平台内经营者在收到或者获知重点工业产品缺陷召回信息后,应当立马停止销售,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布生产者发布的召回信息,并协助生产者实施缺陷产品召回。

  第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提供技术支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信息,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重点工业产品的证书编号、产品类型等相关信息进行核验,核验结果不一致的不得上架销售。

  对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是否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链接标识进行核验,不能提供的不得上架销售。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信息核验质量管理制度,通过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重点工业产品应当具备商品条码等编码,并依托编码等技术方法进行产品审核和溯源管理。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监管信息自查机制,根据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重点工业产品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缺陷召回等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开展针对性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自查,并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日常核查制度,对平台内重点工业产品营销售卖行为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平台内经营者展示的产品的名字、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型号或者规格、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必要的警示说明信息是否全面;

  (二)平台内经营者展示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否有效,与其页面展示的重点工业产品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三)平台内经营者展示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链接标识,与其页面展示的重点工业产品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定期对平台内销售的重点工业产品做质量安全监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依据保障质量安全的需要采取实物抽样检验等方式,排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重点工业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处置措施。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出必要处置措施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网店名称、商品信息、质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描述、保存的有关记录、采取的处置措施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收到或者获知重点工业产品缺陷召回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停止缺陷重点工业产品继续在其网络站点平台销售,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缺陷重点工业产品召回管理相关工作,提供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重点工业产品监管执法工作,依法提供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平台内经营者开展调查,发现相关平台内经营者通过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应当及时通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醒相关平台内经营者及时来更新资质证照、公示信息、联系方式等。

  经提醒,相关平台内经营者仍不更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其采取对应的处置措施。相关平台内经营者更新相关信息后,可以向平台申请解除处置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申请并核验无误后,应该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及时解除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加强销售重点工业产品合规知识宣传培训。宣传培训内容有重点工业产品相关法律和法规、平台内经营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重点工业产品信息展示要求等。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重点工业产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网络交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监测,并将监测情况作为确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批次、频次的参考。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重点工业产品做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采集、分析评估等工作,采取对应的行政指导、风险预警、督促整改等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重点工业产品做监督抽查,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并对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报送、消费者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线索,应当依法核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重点工业产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对受到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发现重点工业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产品生产者住所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未履行重点工业产品进货查验和进销记录义务的,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平台内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展示重点工业产品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平台内经营者伪造或者冒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认证机构、检验测试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检验结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重点工业产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平台内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未履行协助、配合缺陷重点工业产品召回义务的,由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不配合监管执法工作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十三条规定,未履行重点工业产品相关信息核验、日常核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十五条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开展自营业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等方式销售重点工业产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其产品质量义务适用本规定关于平台内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中对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要求具有的检验报告,是指生产者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

  产品质量关系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强化网络站点平台销售商品质量监管。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完善监管,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当前,网购已成为人民群众主要购物方式之一,在促进和便利消费方面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然而网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禁而不止、电子商务平台合规审核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网店对产品质量把关不够等问题仍较为突出,亟须进一步强化监管制度供给,夯实网络销售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治理基础。

  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法等现行法律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针对网络销售质量安全风险较高的重点工业产品,《管理规定》对有关规定法律规定进行细化,明确重点工业产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有利于完善网售产品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明晰监督管理要求,保障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管理规定》包括总则、平台内经营者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38条。一是明确适合使用的范围。适用《管理规定》的重点工业产品有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工业产品,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实行清单管理。二是明确平台内经营者质量义务。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进销记录制度,履行产品基础信息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检验报告展示义务。三是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质量义务。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重点工业产品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并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重点工业产品相关质量信息进行核验。四是明确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监督管理要求。根据网络销售特点,明确网络监测、风险监控、违法线索处置等监管措施。

  《管理规定》调整的重点工业产品有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工业产品,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考虑到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定种类设备等产品已有专门法律和法规规定,明确上述产品不属于《管理规定》的调整范围。

  结合当前网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基本情况,《管理规定》提出对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实行清单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结合网络销售工业产品特点、风险及质量安全状况,制定、调整并公布《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清单》,逐步提升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管理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进销记录制度,履行产品信息展示、协助召回等义务。

  为保障消费者线上购物知情权,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在销售页面真实、准确、清晰地展示产品的名字、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型号或者规格、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必要的警示说明等信息。销售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重点工业产品的,还应当展示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或者上述证书的链接标识;销售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的,还应当展示产品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链接标识,检验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产品信息、检验依据、检验结果等内容。

  同时,进一步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的重点工业产品质量、性能、功能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管理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成熟的质量管控措施,如强制性产品认证准入审查、赋码核验、抽样检测等经实践检验且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总结提炼,明确电子商务平台质量安全责任要求。

  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重点工业产品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提供技术上的支持,保证能够完整展示平台内经营者按照《管理规定》要求披露的重点工业产品有关信息,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对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重点工业产品,核验证书编号、产品类型等相关信息是否一致,核验结果不一致的不得上架销售;对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核验平台内经营者是否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链接标识,不能提供的不得上架销售。

  此外,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建立产品信息核验质量管理制度,依托编码等技术方法进行产品审核和溯源管理;履行监管信息自查、日常核查、质量安全监测、问题处置和报告、配合召回、配合监管执法和宣传培训等质量安全义务。

  结合网络销售的特点及监管实践探索,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重点工业产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网络交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监测,并将监测情况作为确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批次、频次的参考。此外,明确了风险监控、监督抽查、违法线索处置、行政约谈、信用监管、协同监管等监管措施,规范并丰富监管手段,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情况的监督管理。